工廠登記
工廠登記 代辦-具設廠標準、較高風險事業
工廠登記依照不同的產業類別,需要依循的法令會有所差異,辦理的複雜度也會有所不同,以食品廠為例,他必須遵守相關的食品衛生法規,近年來食安問題頻傳,即使已經登錄在案具規模的食品工廠都發生了食安風暴,衛生局官員也不得不加強食品廠的把關,但是這並不代表沒有辦法申請通過,為了避免勞民傷財,也許委託給專業且經驗豐富的事務所,才是最有效率而且最省錢的做法。

應備文件(以新竹縣為例)
項 號 | 書 件 名 稱 | 說 明 |
一 | 工廠登記申請書。 | 一、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 A4 尺寸為原則。 二、書件份數原則上為 3 份(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 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為 8 份),惟各主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並於申請書上註明。 |
二 | 公司核准函及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 |
三 |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 一、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三、非屬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 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其申請工廠登記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於核准工廠登記時副知建管及消防機關。 四、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以廠房(指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及建築物(辦公室、倉庫、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員工宿舍、員工餐廳、福利、育樂、醫療設施及其他設施)等用途繪製簡圖,其配置應符合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之用途,又建築執照之竣工圖僅作得為參考附件。★ |
四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一、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二、如為非都市土地,免檢附。★ |
五 |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於地籍圖謄本標示出廠地與建築物位置。★ |
六 |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 |
七 |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 | 一、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未達每日 300 立方公尺,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二、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達每日 300 立方公尺以上者,則應提出用水計畫。 三 、餘補充說明詳如附註 2。 |
八 |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
九 | 建築物竣工圖或室內裝修許可竣工圖。★ | 一、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所規劃之配置空間,應與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相符,使用執照各樓層用途登載涉及多種用途(例如:廠房兼辦公室或員工宿舍等)或建築物平面簡圖與使用執照不符者(例如:該樓層規劃附屬辦公室,使用執照未登載辦公室用途),應向本府工務處建築管理科申請最新建築物竣工圖或室內裝修許可竣工圖,並由該單位蓋印章戳,以證明申請工廠登記之廠房及建築物符合該建築物之用途。★ |
項 號 | 書 件 名 稱 | 說 明 |
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規劃單一用途,與建築物使用執 照用途相符者(例如: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規劃全數廠房使用,使用執照該樓層亦同為C2 廠房),免檢附。★ | ||
十 |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一、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二、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 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 三、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 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
十一 |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 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配合環保法規審查表)勾選項次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 |
十二 | 製造流程圖 ( 含原料 ( 量 ) 、 設 備 、 產 品 (量))★ | 一般工廠請參考 新竹縣政府全球資訊網/首頁/便民服務/ 雲端聯合服務中心/工商服務/工廠登記流程、應備文件、申辦須知 提供之製造流程圖(一般工廠)範例繪製;屬產業類別 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參照製造流程圖(產業類別 17、18、19製造業)範例繪製。★ |
十三 | 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應檢附本項文件。 |
十四 | 屬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 |
十五 | 屬產業類別 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 ( 含原料 (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及工 廠危險物品自主檢查表。★ | 一、特定區管理局(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單位)核准工廠登記前,邀請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建築管理單位及屬政府設置之工業區服務中心等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邀衛生單位(審查化工原料所製成之產品,是否屬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會勘單位如當日無法參與現場會勘時,得以會簽意見替代。 二、特定區管理局(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單位)於核准登記時,將確認之工廠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函送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建築管理單位、勞動檢查機構及屬政府設置之工業區服務中心,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列衛生單位。 三、勞動檢查機構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通報特定區管理局(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工業單位轉知府內消防、環保單位,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管單位)處理。 四、特定區管理局(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消防、環保及建築管理單位)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機 |
項 號 | 書 件 名 稱 | 說 明 |
構。 五、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應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報,違反規定者將處工廠負責人罰鍰,請瞭解其規定並先行自主檢查。★ | ||
十六 | 是否位於自來水水質水 量保護區查詢文件★ |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不得為污染性工廠之設置,請至經濟部水利署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查詢系統(網址:https://tppr.wra.gov.tw/sencad/)查詢是否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並檢附查詢結果,倘查詢結果位於保護區範圍內,應檢附位於水源保護區之工廠非屬污染性工廠切結書。★ |
十七 | 位於水源保護區之工 廠,應檢附非屬污染性工廠切結書★ | 工廠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者,應自我檢視非屬自來水法第 11 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 補充規定」第 6 點及「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之污染性工廠,並出具污染性工廠切結書。★ |
其他: 一、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二、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 5 千元。 三、申請工廠登記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四、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五、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 六、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一)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 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二)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 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 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附註 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二、變更營業者。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 1 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附註 2:「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書件補充說明: 一、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有效地面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有效地下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文件, 或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所需之相關文件。 |
項 號 | 書 件 名 稱 | 說 明 |
二、位於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及商港專業區之工廠,請洽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如有園區用水計畫,應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工廠免提用水計畫。 三、用水計畫審查未涉及設立、登記或變更准駁,二者可平行審查。 四、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用水計畫須經轄管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供水。 五、工廠實際供水量,以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核定為準,如有增減水量,工廠應配合更正或於下次辦理設立或登記(變更)時一併更正。 附註 3:標註★部分,為新竹縣政府管理需要之審查資料。 |
工廠登記會因產業類別不同而所對應的法規和審核時間也不盡相同,而各縣市政府所需檢附資料也會略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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